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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照Q&A:請問必須要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使用臺北市的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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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必須要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使用臺北市的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回答:

  1. 您家中要被照顧的身心障礙者必須實際居住在臺北市。
  2. 身心障礙者必須要領有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證明。如果是12歲(含)以下則放寬為輕度身心障礙者亦符合資格,但是都必須先向臺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完成福利需求評估。
  3.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別開放6歲以下或未入小學,而且領有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可申請這項服務。
  4. 若您家中聘有外籍看護,則另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使用本服務:
  1. 外籍看護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連續達30日以上。
  2. 外籍看護目前照顧的是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同住。

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